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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出台民营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   阅读次数:661
     

    民营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税屋从安徽省地税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大力推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省地税局最近梳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投资:公共设施领域免营业税
    政策规定: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放心保)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兼并重组:无形资产入股免营业税
    民营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经省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民营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民营企业,以土地、房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开发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民营企业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小微企业:借款免收印花税
    对月营业额未达到2万元、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民营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小型、微型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府相关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
    政府相关政策——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
    地税配套政策——皖地税发[2013]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税配套政策——皖国税函[2013]79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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