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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6
     
    2009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总局令第19号,正式发布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境内机构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和劳务时必须注意应该履行的义务,以避免涉税风险。   签订或变更合同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自2009年3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从境外取得付款凭证或不付款应按规定报告税务机关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与非居民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应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能被指定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可能成为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1)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2)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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