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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地税发布门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26
     
          为了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机制作用,根据有关规定,辽宁省大连市地税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门票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3号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表演、播映或其他文化业、体育业等应税劳务及经营游览、展览、旅游、游乐或娱乐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所销售的作为入场凭证的门票属于普通发票管理范围,由地税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该办法规定管理。办法所称门票,又称入场券,是指进入公园、风景区、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体育馆、文艺或文化表演场所等参观游览或观看各种文化、体育表演需要购买的一次性或月(年)卡等印有金额的各类纸质、IC卡和其他非纸质凭证。具体包括: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游乐场所、旅游场所的门票及其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的门票。各类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和其他活动使用的门票。地税机关认定应当纳入普通发票管理的其他门票。  办法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下称票证所)负责全市各类门票的印制调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辖区内用票单位和个人的门票管理工作。机构所在地在大连市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办理门票印制事宜。机构所在地不在大连市的用票单位和个人,由其活动举办场所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办理门票印制事宜。对于管辖权有争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市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门票印制事宜。  办法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负责办理门票印制事宜的地税机关(下称门票管理机关)提出门票印制申请。用票单位和个人申请印制门票时,应提供填写规范的《自用发票印制申请书》;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举办活动的策划文件及举办方与演出方、场地提供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自行设计的门票票样;《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地来连纳税人需提供);《发票领购簿》原件;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在结算发票工本费后,持《发票领购簿》领用门票。同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建立门票管理账簿,登记门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并应按照门票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报告门票使用情况。需要加印门票的,应向门票管理机关提出加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票证所审批;票证所审批同意后,交由原承印企业印制。       办法还强调,各类场馆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在被确认为活动举办地的2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活动的信息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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