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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财预[2009]59号 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839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预[2009]59号     2009.8.27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各单位所有在职员工(包括编制外人员),全部纳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范围,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各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津补贴收入(含工资统一发放部分和单位自发部分),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扣除税法允许的免税项目金额后,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缴基数。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发工资部分由统发部门负责扣缴并提供明细资料,统发工资外单位自行发放的其他应税收入及其编制外人员的个人收入,扣缴申报工作由单位自行负责。各统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资料。  二、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单位自行发放的应税收入应按税法规定补税。纳税人当月应补缴税款={[当月统发部分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税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单位自发的其他应税收入-2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统发工资薪金部分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  三、未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单位,应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各项津补贴收入等单位自行发放的各项应税收入全部合并,扣除税法允许的免税项目金额后,据以计算每个纳税人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四、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单位,以及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和审计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报送有关资料的单位,将依据《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中央、省驻厦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遵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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