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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政发[2014]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3/27    来源:   阅读次数:375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长政发[2014]4号                                                                   2014-1-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进一步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率先建成两型城市和实现全面小康目标,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强化政策扶持引导,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建筑业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做优建筑业,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建筑业品牌。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建筑业产业体系更加健全,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明显增大。力争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年均增长15%以上,市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20%以上,年产值过100亿元的单个建筑业企业达10个以上,形成一批带动能力强、业界影响大的骨干龙头企业。

      二、推进建筑业企业改革
      (一)加快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国有资本退出步伐。加速推进产权交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外资尤其是战略投资。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困难企业改制的扶持力度。力争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国有、集体建筑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二)推进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股本结构改造。通过改造股本结构、增扩股本等方式,推动非公有制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形成大股东相对控股,股本多元的股份结构。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通过购股、配股、股权奖励等方式,实现股权收购并控股。提倡企业中高层人员入股。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形式,培育形成几个特大型企业集团。
      (三)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明晰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促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提升建筑业核心竞争力
      (一)拓展建筑业发展空间。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总部入驻我市,入驻企业享受企业总部大楼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提高建筑产业的总部化程度。鼓励企业拓宽资质覆盖面,引导企业向空白的专业资质领域发展。鼓励本地诚信企业与外地企业合作参与轨道交通、隧道、桥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获得业绩和经验,提升参与高、精、尖项目建设能力。外地企业与本地诚信企业合作的,合作体可享受信用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向勘察、设计、建材、装饰等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领域延伸,逐步实现施工总承包向工程总承包的转变。鼓励非公有制建筑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等领域。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企业外拓。企业当年外拓施工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当年外拓施工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由市级财政奖励5万元。
      (二)培育壮大建筑业人才队伍。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引进专业人才,对引进的专业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可享受优惠政策。将中小企业人才发展纳入全市人才发展体系之中,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公共服务。围绕提升企业竞争力,通过校企合作,央地、省地人才融合等方式,重点加强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选送一批优秀青年企业管理人才到高校进修。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技能鉴定。建筑业从业人员实现100%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加快长沙市中等城乡建设职业技术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步伐,支持升格为建筑职业学院。强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5%的,可直接在当年税前扣除;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归集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监控管理,探索统筹管理、集中培训办法。在经济欠发达、劳务人员富余地区建立外地劳务基地,将技能培训延伸到劳务基地,畅通劳务引进渠道。
      (三)推进建筑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实施科技发展战略,市科技部门加大对建筑技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每年安排一定的科技三项经费用于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成本核算时按规定据实扣除后,可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建筑业带动建材业发展,大力推广新型建材,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建材制造企业加快新型建筑材料的研发、技改和推广运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覆盖率。
      (四)加快建筑产业化步伐。发挥政府计划协调的功能,运用市场机制,整合现有资源和要素,推进建筑设计标准化、构配件生产工厂化、建筑施工机械化、建筑管理信息化,促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健康发展。统筹兼顾、明确重点,制定阶段目标任务和实施计划,推进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扩大工业化建筑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逐步加大公益项目、公共项目、基础设施等非住宅类产业化建设力度。推广实施住宅建筑性能认定制度、建筑部品部件认证制度和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一体化制度。以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建立适应现代建筑产业化要求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和建筑新部品、新材料的研发攻关。至2020年末,全市建筑产业化率达到30%以上,产值量达到1500亿元以上。
      (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完善的制度为核心,着力培育企业技术文化、质量文化、信用文化、项目文化,塑造企业形象,打造企业品牌。创办并定期举办企业管理、项目管理论坛,打造高层次建筑业交流平台,提升长沙建筑业影响力。注重正面舆论宣传,及时总结建筑业企业典型,大力宣传发展有后劲、有活力的优势企业,增强全社会对建筑行业的认同度。

      四、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实施建筑业从业人员信息智能管理系统及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工作,对施工项目及其从业人员实行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各司其职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及恢复办法。规范施工现场总分包行为,明确总包、分包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安监部门对安全文明措施费的四方监管机制,确保安全文明措施费足额到位。
      (二)强化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责任。强化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做好相关岗位人员配备工作。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依法严肃查处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任单位。
      (三)提高企业创建优良精品工程的意识。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或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奖励。获国家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施工奖、QC(品质控制)成果奖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奖励。
      (四)大力推广绿色施工。提升广大建筑从业人员的绿色建筑理念,强化对建筑工人卫生健康知识、安全常识、质量意识、节水、节电、节材、降尘等节约、环保理念的教育。大力创建绿色工地,认真组织绿色施工评价工作,推动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科学运营等工作。最大限度地节约建筑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最大限度地降低扬尘污染。

      五、加强建设市场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市场机制。建立科学的建设市场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注重择优。加强市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信息建设,实现市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联动,让现场管理好、安全生产好、产品质量好的企业拥有更大的市场。选择一定数量的市内优势骨干企业列入优选承包商名录,凡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有2个(含2个)以上进入名录且具备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将建筑业企业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金杯奖”和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等荣誉作为招投标中优先考虑的因素。支持市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城市基础设施、地铁、轻轨等重大项目建设,通用技术项目优先市内优势骨干企业。
      (二)强化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建筑业信用网络监管平台,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执业资格人员的信用档案登记、评价、发布和奖惩制度。将存在不良记录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对遵章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信贷授信、评优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

      六、加大建筑业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对建筑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建筑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建筑业发展规划,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将非公有制建筑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统计部门要规范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动态指导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务、电业、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监察等部门建立专门的建设领域清欠维权机构,着力解决企业负担和拖累问题,为建筑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各级建筑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与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搭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平台,加强与市内外同行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切实做好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坚决解决乱收费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行全市统一的建筑企业市场准入备案制度,取消县(市、区)、园区的备案手续。逐步推广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依法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全市劳保基金收取标准,进一步优化基金拨付审批程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三)加大对建筑业融资扶持力度。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建筑业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建筑业企业协会要发挥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鼓励企业间的自愿担保,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发放贷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四)扶持建筑业重点税源企业。对独立纳税建筑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达50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超过5%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合理确定建筑业企业税赋。税务部门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发展和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建筑企业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落实,对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七、本意见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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