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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发[1994]220号 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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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4]220号 发文日期:1994-1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现对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原未实行利改税的所有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均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二、各类外贸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除国家另有法规外,应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条款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 三、考虑到外贸企业财务核算的具体情况,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季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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