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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实施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108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实施方案》的公告

      为顺利完成我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工作,现将《湖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实施方案》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rar文件
      1.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
      2.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打通整合使用通知书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

    湖北省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运行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试点工作,我省作为全国八个试点省份之一,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试点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减轻试点纳税人负担。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后,实现一套税控系统可以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的功能,可以切实减轻使用两套税控盘的纳税人负担。
      (二)积累工作经验。我省作为全国税控系统打通整合的试点单位,承担着为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任务,为全国范围内推广税控系统打通整合积累工作经验。

      二、试点纳税人范围
      (一)2014年10月1日后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需要使用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现有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又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使用两套税控盘的纳税人)。
      (三)现有既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又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纳入试点范围。
      (四)邮政业、电信业及铁路运输业纳税人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名单
      1.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认定且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放《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附件1),告知纳税人两家服务单位的联系方式,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家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和提供技术服务,原《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停止使用。
      2.使用两套税控盘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其发放《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打通整合使用通知书》(附件2),告知纳税人两家服务单位的联系方式,有关的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一家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二)开展培训
      1.新办一般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培训。由被选择的服务单位免费组织,按照统一的培训内容开展培训。
      2.使用两套税控盘的纳税人培训。由被选择的服务单位免费组织,采取上门培训的方式,满足纳税人开票需求。

      (三)安装升级开票软件
      1.新办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在主管国税机关发行成功后,由被选择的服务单位派员上门为纳税人安装好开票软件,将打印机调试到位,并试开一份增值税发票。
      2.使用两套税控盘的纳税人,服务单位要派员协助企业完成金税盘(或税控盘)的重新发行工作,并上门为企业做好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协助企业完成另一套不再使用的税控盘(或金税盘)的注销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控系统打通整合的试点工作,将该项工作作为近期的主要工作,分管领导亲自过问,货劳税科长具体负责,按工作任务列出时间表,确保顺利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试点工作任务。

      (二)周密部署。国税机关各部门要共同部署,通力协作,合理分工。货劳税部门要负起牵头责任,要提前印制《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和《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打通整合使用通知书》,税源管理部门要将《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发放给每一户新办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打通整合使用通知书》发放给所有使用两套税控盘的企业。

      (三)稳健推进。在纳税人自由选择的基础上,为了解系统整合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选择了两个区县局分别作为两个服务单位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的纳税人由指定服务单位负责技术服务,不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服务单位。湖北航信的试点单位在天门市,湖北百旺的试点单位在仙桃市。

      (四)规范收费。服务单位的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执行,对另一家单位已收取服务费但尚未提供服务的时间段,由被选择服务单位予以补足。

      (五)强化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禁服务单位及人员借机强行销售、捆绑销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严禁国税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推荐服务单位。

      (六)及时总结。各地要深入企业了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国税部门报告,快速研究解决措施,确保试运行工作顺利进行。于11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试运行工作情况。包括试点纳税人的培训户数、安装户数、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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