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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增值税免抵退税法计算退税额的原理
     发布时间:2015/5/4    来源:   阅读次数:810
     

    免抵退税法计算时涉及到很多名词和公式。

    名词像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应纳税额等等。

    还有公式:
    1、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免抵退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能解释一下这些名词的意思和这些公式的计算原理吗?很不好理解呢!

    这两天正好在学这个,本着“最好的学习办法就是把人教会”的原则,试答一下。

    是这样的,我们先讲缴税的原理(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作为一个一般纳税人从事出口的话,分为内销和外销两种。
    这应该很好理解,比如我卖老干妈,可能在国内卖,也可能出口的国外,扬我国威。

    根据这种划分,上面黑体字里的公式我们就能变种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外销销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

    我国对于生产企业出口(即外销)的退税优惠政策(当然,也存在出口征税,这不在本问题范畴)是“免、抵、退”。

    免:对于外销的销项税额予以免除;

    抵:外销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应纳税额;

    退:抵扣下来还有还有剩余,予以退还;

    内销的进项和销项照旧,无优惠。

    接下来我们重点讲外销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外销的销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应纳税额。即: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

    既然外销的销项已经免除,那我们不妨将这种抵扣理解成:
    外销的进项税额用来抵扣的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内销销项税额)

    换言之也就是外销的进项税额可以拿来抵扣内销的税项税额和内销的进项税额之差。

    上面说的是生产企业,也就是具有自营能力,比如我有一个工厂,拿来生产老干妈出口。

    但我们也有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仅从事出口,我们称之为外贸企业。比如我只是负责代理老干妈的出口,我自身不生产老干妈。


    相比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的优惠政策稍微简单点,只有“免、退”两步。

    上面是政策,下面我们讲计税依据

    既然要“免、抵、退”,那我们不能凭空捏造,需要通过计算来决定,具体抵多少税,退多少税。换言之,我们需要一个免退税依据。对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各自的免退税依据不同:

    生产企业:实际离岸价-保税和免税的金额

    实际离岸价,又称之为FOB,即出口发票上填写的数字,我的理解就是出口的不含税价,具体卖出的数字(这句可能不对,欢迎指正)。多说一句,我一直好奇,为什么生产企业的免退税依据是其FOB,而不是进价,这点希望有谁能指点我一下,感谢不尽。

    在实际出口中,因为与外国人交易,所以涉及到外币的问题,我们相应的需要折算成人民币。

    保税和免税的金额,这点应该很好理解。当初买来就没缴税,总不能现在指望ZF再倒贴吧?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价

    购进货物价具体指的就是购进货物时专用增值税发票上的金额,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完税价。

    接下来讲退税率和具体公式

    当涉及到退税时,我们需要一个退税率作为依据。有了退税依据,有了退税率,我们的退税金额自然是退税依据*退税率。也就是:

    (实际离岸价-保税和免税的金额)*退税率

    或者:购进货物价*退税率

    但是!
    注意:退税率不一定等同于征税率,这当中就产生一个差额:我当初被ZF征去的税,可能不一定全数得到返还,会产生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这时我们就应当将这部分予以剔除,上面的公式也就应该改成:
    (实际离岸价-保税和免税的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或者:
    购进货物价*(退税率-退税率)
    ——注意,这个公式这时候表达的不再是可抵扣金额,而是布可抵扣金额!

    前面讲过,还要考虑到外币换算的情况,那我们的公式再一次改成:
    (实际离岸价*汇率-保税和免税的金额)*(征税率-退税率)

    或者:
    购进货物价*(退税率-退税率)

    下面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例: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12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36万元通过认证。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

    解:
    实际离岸价:200(注意是最后一句那个200,不是购原材料时候的200)
    当初进料时免税的金额:100
    税率:17%
    退税率:13%

    套用公式,我们可以计算出不得抵扣退税金额:
    (200-100)*(17%-13%)=4

    因为是生产企业,我们首先得有一个“抵”的过程(上面说过,外贸企业就没有这一步),所以我们计算一下内销的应纳税额:
    内销应纳税额=100*17%(内销销项)-36(内销进项)=-19

    我们用不得抵扣金额(4) 内销应纳税额(-19)=-15

    我们这月的应纳税额是-15,也就是应该获得退税15万元。但这里又有一个问题,我们还要计算一下这月我们总共能得到退税的上限,也就是(实际离岸价*汇率-保税和免税的金额)*(退税率),在这道题目中,就是(200-100)*(13%)=13

    ——这里产生一个问题:我的应纳税额是-15退税,但我当期最多只能得到13万元的退税,那很显然,我得到的退税金额只能是13万元,那15-13,我们还有2万元的退税金额,怎么办呢?
    留到下月继续抵扣。

    我们举一反三,假如本月应纳税额是-8,退税上限是13,那怎么处理呢?
    本月应退税额:8
    本月免抵税额:5(13-8)

    ——概括一句,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因为是负数),和退税上限,哪个小退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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