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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独申报交强险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92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单独申报交强险营业税的通知   2010-4-6 尊敬的纳税人: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 保监会 公安部 卫生部 农业部令第 56 号)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基金的来源之一为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缴纳的营业税。为确保交强险营业税通过预算安排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单独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交强险保费收入及应交营业税。  我局已对征管系统和网报系统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申报界面进行了修改,取消“保险业”征收品目,新增“交强险”和“除交强险以外保险业务”两个征收品目,税率仍为5%,申报表的其他逻辑关系不变,以上规定的执行以税款入库时间为准。2010年4月6日起,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必须分别申报交强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的营业税。  请您申报纳税时,认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  如有问题,可拨打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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