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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62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4]14号                  2014.6.18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遏制套取住房公积金等不法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决议,就进一步加强提取管理通知如下:

    一、简化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
    (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
    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

    二、加强对异地购房提取管理
    职工在北京市以外的省市购房申请提取,除按管理中心已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职工所在单位应履行核实义务并出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职工应出具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主体资格不存在,由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部门开具“职工异地购房证明”。管理部应严格审核有关提取材料,材料真实的,准予提取。


    三、加强以租房为由提取管理
    (一)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
    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
    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

    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3)房屋租赁合同;
    (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二)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
    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
    1.提取申请书;
    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4.房屋租赁合同;
    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办理。

    (三)提取材料的提交
    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四、遏制为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转移账户
    为遏制某些单位违规协助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单位不满一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一)管理部发现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应立即终止正在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利用虚假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职工应承担下列后果:
    1.管理部将职工违规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予以批评或者做其他处理。
    2.违规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发现之日起三年内管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单位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记入管理中心“缴存单位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北京市有关征信系统。
    (四)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管理中心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管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政策——京房公积金发[2014]15号关于做好2014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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