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涉税案例  
      税务总局新文件助力土地增值税清算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49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出台该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通知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办法。    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首席联络官王骏指出,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不认可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在清算时,对于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因此,需要将该处理原则与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出有效区分。  对于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通知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注的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通知提出了三项具体要求:  1、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3、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对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通知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相关文章:

    · 关于“2.2亿巨奖”,彩票奖金要缴纳个税吗? 2024-01-12
    · 请求开具发票和请求承担因不能开具发票而发生的损失,是同一项诉讼请求吗? 2020-10-30
    · 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适用的案例分析 2020-10-30
    · 小规模纳税人跨期预缴增值税,降率优惠该如何执行 2020-06-28
    · 股权架构不同,投资收益是否免税也不同 2020-06-28
    · 实例解析税收疑难问题的处理 2020-06-28
    · 案例分析:融资租赁业务应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2020-06-28
    · 从北京到上海——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个税差异渐明朗 2020-06-28
    · 案例分析:股东特殊影响力作为投资如何实施 2020-06-28
    · 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十大税务司法审判案例 2020-06-28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