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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地税发[2002]188号 关于企业向职工低价出租自有住房是否仍应按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33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向职工低价出租自有住房是否仍应按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  发文字号:梅地税发[2002]188号  发文日期:2002-11-2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近接五华县局反映:该县信用联社将自有公房出租给职工居住,公按每平方米0.3——0.85元的房租(该县政府现行规定住房价格标准为每平方米1——1.1元)其所收取房租列入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该企业要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价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规定给予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据了解,我市各县都有类似情况。  对此,我局认为:企业按低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自有住房,与经营出租性质是不同的,按照政策精神应该给予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但是,省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粤税三字[1987]23号)第三条 第一点:“企业分配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居住的宿舍,是企业内部的宿舍分配,虽向职工收回一定租金,但与经营房产出租是不同的,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是否仍然适用?对企业的房屋是否还要按原值征收房产税?究竟应该如何把握,特请省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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