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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范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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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工作,四川省地税局制订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10]55号,下称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指出,凡属四川省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适用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实施源泉扣缴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审批的事项外,均依办法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类型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类。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地税机关为:属于事先备案的,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分局;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为主管地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事先备案的,可直接向有权限的地税机关提请,也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主管地税机关与有权限的地税机关不一致的,应及时转报有权限的地税机关。经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执行优惠。未按规定事先备案或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度中间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下一个申报期报告有权限的地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纳税人享受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优惠的,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凡享受备案类优惠的,纳税人均应提供相关资料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入实施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只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其他规定的资料。属于事先备案的,应由相关部门及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提出处理意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 属于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一份留存、一份随《税务事项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各级地税机关应分户建档,统一管理好辖区内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资料,备上级地税机关检查。分户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受理通知书》,《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他应归档的备案资料。各级地税机关在分户资料基础上建立《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台帐》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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