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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44
     
    一、业务概述  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企业,可以在认定的同时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防伪税控企业已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提出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受理、调查、许可。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单笔销售业务、单台设备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和履行合同的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通过系统调阅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2)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同时把填写好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交给纳税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5)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盖有"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调阅以下内容,对其进行审核:  (1)财务会计报表  (2)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信息  (3)增值税申报表信息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主要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确实需要变更最高开票限额。  通过以上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确定审批意见,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一份《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返还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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