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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地税发[2010]6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6/8    来源:   阅读次数:47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10]68号                            2010-09-1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直接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完税凭证)并告知其纳税情况,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地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定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工作流程。要结合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做好对扣缴单位的宣传和告知工作,以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为契机,切实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列入我省税收票证管理范围,各级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鲁地税发[199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三、完税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其中按年批量打印的,由省局发放至邮政部门,再由邮政部门统一打印寄送,打印寄送工作结束后,邮政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省局收入规划核算处报送完税凭证使用情况表;单张开具所需的完税凭证由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到上级部门领取,并逐级发放。

    四、完税凭证的开具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规程(试行)》(鲁地税函[2009]164号)的要求,严格执行。

    五、由于省局准备开发纳税服务平台,纳税服务平台上线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服务平台,由纳税人网络查询、打印纳税情况。纳税服务平台以及其他涉及省局统一开发的系统,具体上线时间,由省局另行通知。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务机关日常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后,年终不再为纳税人开具全年纳税情况的完税证明。对于年度内已开具部分纳税期的完税证明的纳税人,要求开具其他纳税期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纳税人单张开具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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