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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函[2001]649号 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71
     
    国家税务总局对自制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进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1]649号          2001-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妥善解决纳税人销售建筑材料并负责施工的行为应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布置各地国、地税部门对以下问题共同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各自的意见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我局。现将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一)生产钢架结构并为用户负责安装的工业企业。  (二)生产公路护栏、铝合金门窗及其他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安装、具有施工资质的工业企业。  (三)调查销售网络设施并负责安装行为的工业、商业及其他企业。  (四)附设有生产车间、能自制部分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  二、调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销售自产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施工的,主要有哪些建筑材料,所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哪些类型?目前是如征收流转税的?  (二)商业企业销售外购建筑材料并为用户负责施工的,主要有哪些建筑材料,所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属于哪些类型?目前是如征收流转税的?  (三)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劳务时,一般自制哪些建筑材料,目前是如何征收流转税的?  (四)工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建筑材料的同时,如为购买方负责施工的,与对方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还是施工合同;何种情况下签订购销合同,何种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购销合同与施工合同在价款结算上有什么异同。  (五)如工业或商业企业与对方签订的是施工合同,且对方是工程建设单位,则该工业或商业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还要将哪些业务分包给哪些单位,分包单位属于工业或商业企业还是施工企业(或其他企业)。  (六)施工企业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后,如将部分业务分包给生产建筑材料的工业企业,则总承包人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代扣分包人的营业税时,如何判定分包单位是工业企业还是施工企业。  (七)在一项工程中,由工业或商业企业直接为用户提供施工业务的部分,在工程全部投资额中占多大比例。  (八)如对工业或商业企业销售工为用户负责施工的行为只征增值税,将减收多少营业税,减收的营业税在当地建筑业营业税收入额中占多大比例;如对上述行为只征营业税,将减收多少增值税,占当地建筑材料生产行业的增值税收入额多大比例;如两税同征,纳税人的负担将上升多大比例。  (九)目前对施工企业征收营业税时,是否对其自制的建筑材料(如水泥预制构件)征收了增值税,纳税人对此有何反映。  三、调查要求  各地国、地税部门在进行调查时,应尽量选择同一纳税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国、地税部门暂不要就业务问题进行争论,只将实际情况、纳税人的意见调查清楚共同上报总局。在共同上报有关调查情况时,可各自提出本部门的意见。  调查情况请于10月中旬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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