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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1/11/23    来源:   阅读次数:1048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技术市场的日益活跃,无形资产的种类及形式更加多样化,其业务在企业会计核算中也愈显得重要。因此,对企业无形资产投资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作一比较全面的分析是必要的。

      无形资产投资,也涉及到出资与受资双方。出资方以放弃或部分放弃无形资产为代价取得业主权益,而受资方则在获得使用该项资产时形成资本投入。在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投资业务比较复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以除固定资产以外的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投出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税金,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照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大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


      如果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小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投资评估减值”科目,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交纳的增值税等流转税,贷记“无形资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科目。

      财税[1997]77号按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理论上讲,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业务应持续到受资企业经营终结办理资产清算为止。

      属于正常清算的,出资方收国资产并转销投资,借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受资方清算分配剩余资产并转销资本,借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属于破产清算的,则出资方将很少或不能获得净资产分配,应将投资额缺损部分作为一种资产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实际工作中,另有一种常见的双方约定有一定投资时效的投资方式(如某些联营投资),到期企业继续经营,而投资业务终止并单独清算。这种情况下,双方应约定该项无形资产的清算价格。由于该项资产的特殊性,议定清算价格一般低于投资成本,这样投资终止清算时,出资方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借贷方差额计入 “投资收益”等科目。

      企业转让或收回原用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时,还应将该项投资原记入“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借记“资本公积——投资评估增值”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另外,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解释,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还要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当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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