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广州市开发经营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应交土地增值税的均按预售收入的l%预征土地增值税(解困房不实行预征办法)。今后预征率可随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变化的需要由我局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房地产收入,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内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和将该项目房地产全部销售后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预交土地增值税,统一使用我局印刷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预交土地增值税款,使用一式六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土地增值税其他征管事项,按《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第三季(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我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