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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涉税案例  
      用收购票代替销售发票的税务陷阱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301
     
    最近,笔者在纳税评估时发现,一家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料的工业性加工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将向经营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也开具收购票并计提了进项税,理由是收购票与取得普通销售发票计提进行税的方法相同,既没有多提进项税也没有少提进项税。方便是方便了,殊不知,这一举措存在许多风险:  风险一: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将被处以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该企业在向经营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时,应向出售方取得销售发票而未取得,属《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中的“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风险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将被处以罚款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向谁购进什么产品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却明确购进农产品可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些省、市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如:河北省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5〕101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向收款方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经营者收购农产品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规定农业产品的范围是指《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05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发票,该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把向经营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应向其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农产品也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属《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中的“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还将承担1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  风险三:造成经营者少缴税款将被处以罚款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该企业在向经营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自开收购票入账,虽然没多提进项税、多记采购成本,但造成对方少缴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还将承担对方未缴、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罚款的风险。  风险四: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自行填开发票入账”属于《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该企业购进农产品应取得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而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计提进项税额部分,不符合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将承担进项税额转出、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风险五:购进农产品成本将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上所述,企业应取得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然后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从取得发票角度属《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其支付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该企业还将承担购进成本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风险六:存在承担偷逃税法律责任的风险  该企业在向经营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应取得未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而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难免存在信息不实问题,一旦被稽查部门核实将面临承担承担偷逃税款法律责任的风险。  特别建议:企业在收购农产品时要弄清销售者身份,严格按照收购发票使用范围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对非农业生产者单位或个人出售的农产品要向其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对因临时经营农产品不能自行开具销售发票的无证业户,可要求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凭发生购销业务的书面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以避承担上述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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