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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使用税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13/10/15    来源:宁夏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三处   阅读次数:549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以下简称《通知》),但在执行过程中大家在理解上有差异,现根据国家总局有关资料,将《通知》执行中应注意掌握政策要点的解读如下:
      
      一、关于物流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内容  
      在制定物流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时,充分考虑了物流企业以仓储服务为主,在充分考虑物流企业特点的基础上,鼓励物流企业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为此,《通知》对物流企业自有的仓储设施用地,不管是自用还是出租,只要是用于大宗商品存储,就给予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考虑到我国物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关体制机制有可能调整,优惠期暂定为3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的界定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但可享受《通知》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服务的物流企业;并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文本中注有物流、仓储或运输的字样。企业内部的仓库不属于《通知》的优惠范围。
      
      三、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大宗商品及仓储设施用地的界定  
      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专业物流企业,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以上,且存储的是大宗商品。《通知》中列举的可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储存的大宗商品,是指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对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建或未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用地,由于还不具备存储大宗商品的条件,不能有效发挥其仓储功能,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符合减免税条件企业实行向税务机关备案  
      为了方便纳税人,减少行政审批,对符合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规定条件的物流企业实行备案制,为此,《通知》明确规定,“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以便于税务部门掌握了解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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