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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末计算所得税的预提费用处理问题 |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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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问题:我公司2007年度预提银行借款利息116万元(即为2007.12.21——2007.12.31期间所发生的利息),按银行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以上借款利息在2008年1月21日(短期借款部分)和2008年3月21日(中长期借款部分)支付,由于我省税务部门对以上事项的所得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我公司在2007年度的所得税汇算中是否要将以上利息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批示! 附:一、企业年末计算所得税的预提费用处理问题[2004年01月01日]本刊2000年第七期“答你所问”第八个问题解答刊登后,不少读者来信反映解答的处理值得商榷,并对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将这个问题准确地根据法规处理和更好地理解,现将这些来信刊登如下,并对此问题重新解答,在些顺向汤京麟、郝先恩等同志关心本刊的读者致以衷心的感谢。 本人在《办税园地》2000年第七期“专家信箱”专栏的第八问的解答有不当之处,在此对汤京麟先生、郝先恩先生等同志的来信指教表示感谢。莫英澍同志对该问题重新解答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4)财税字第10号的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不得把预提的费用直接列为成本、费用开支,对已经预提的费用,凡已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的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本年度预提费用余额153万元,主要是利息和租金支出,由于当期已实际发生,而因资金紧张而未能按时支付,在年终时,可将预提费用余额的153万元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复:如在2007年度申报前实际支付借款利息并取得合法凭证,则不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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