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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国税流[1997]24号 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32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闽国税流[1997]24号  发文日期:1997-04-21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管理,现就有关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若干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问题  (一)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有固定营业场所,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并按财务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分类帐,由专职的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进行正确核算。  (二)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满一年后,再申请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在暂认定期间,专用发票由征收单位实行“代管监开”。  (三)对停业、歇业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情况清理结算税款,收回专用发票。停歇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关于纳税申报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管理,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可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  (一)纳税可信度高,帐证及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规范,专用发票管理情况好的一般纳税人,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每年至少对其进行一至二次纳税检查。  (二)对上述一般纳税人之外的一般纳税人,除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申报有关纳税资料外,应根据情况加报“库存商品情况表”等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对其进项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对税负异常偏低或税款异常倒挂的一般纳税人,为了保证国家税款不致于流失,根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先采取限制抵扣的措施。限制抵扣的限度应参考财务健全、纳税可信度高的同行业平均增值水平和该纳税人当期库商品的存量进行确定。对限制抵扣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检查结算,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建立纳税资料分析制度  为了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运行,税务机关要建立纳税资料分析制度,充分利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运用计算机,建立起资金运作、税负高低、销售动态等方面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勾稽关系式进行分析判断,以此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达到比较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打击偷税行为的目的。  四、关于税款结算检查工作  税务机关对采取限制抵扣措施的纳税人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检查结算,对发现有偷税行为的,除了追补税款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可报经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取消其偷税年度内一定期限内的进项税额抵扣权,并限期整改。  五、关于一般纳税人财务帐证管理问题  纳税人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及时、如实、准确地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对下列项目及原始资料,也应纳入税务管理范围:  (一)库存商品必须按存放地或责任人以及具体类别、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每月进行盘点。  (二)各组、柜、部等经营点应设有统一收银单、订本式销售日记帐(卡)和销售日报表,逐笔登记和汇总当日销售的货物。  (三)上述帐、单、表等原始资料要完整保存,以备检查。纳税人不按财务制度进行核算,以及未按上述两点要求进行核算和保存帐、单、表等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停供专用发票,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对有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组织推行收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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