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07-23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分支机构名称:(签章)
税款所属期:年月
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已缴纳增值税情况
项目
销售额
1
其他预征
基数
2
预征率(%)3
预缴税额
4=(1 2)*3
查补销售额5
适用税率(%)6
查补税额7=5*6
备注
8
征税项目(小计)
免税项目(小计)
合计
取得进项税额情况
序号
凭证种类
金额
进项税额
税款设备及技术服务费
认证/稽核月份
备注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