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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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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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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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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补销售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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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补税额7=5*6
    备注
    8
    征税项目(小计)
     
    免税项目(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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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4/11/12    来源:   阅读次数:95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2014-07-23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按规定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购入货物、接受应税服务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可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购入机动车等需要办理上牌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实际使用人的名义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后,应按规定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四、分支机构应按月将纳入汇总纳税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逐级传递给总机构。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主管国税机关(盖章):

    注:
    1.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统一使用本表,企业可结合业务特点增减栏次。

    2.除按固定预征率分配税款外,其他汇总纳税方式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填写2-4列数据。

    3.本表一式四份,填报分支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总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各一份。

    总机构应将本表的汇总表报送至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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