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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纳税人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2/8/28    来源:   阅读次数:728
     

      8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彻底废除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内容主要包括:
      首先,全面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简化贸易进出口收付汇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外汇局取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核销,改为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实施非现场总量核查,并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其次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再者,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8月起上海将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决定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对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
      2.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

      8月起虚开发票已缴增值税不再补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8月始第八批试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将第八批共计397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纳入试点范围物流企业的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月始卷帘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规定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备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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