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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出台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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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规定,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9号,下称办法),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办法执行期限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开票时间为准。 办法明确,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09]11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该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办法要求,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购进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90日;2010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认证期限为180日。未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得申报退税。 研发机构应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报送《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及电子数据申请退税,同时附送采购国产设备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付款凭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不属于独立法人的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由总公司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凡企业未全额支付所购设备货款的,按已付款比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定应退税款;未付款部分的相应税款,待企业实际支付货款后再予退税。 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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