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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基本知识-股权转让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1169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1.对内转让的规则股东之间可自由转让,但股东剩一人时需符合一人公司的规定。2.对外转让的规则(1)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过半,而非所持股份过半)(2)其他股东在30天之内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但如果答复不同意转让的,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在多少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3)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权利,而非义务)(4)即使股东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理解同等条件:价格,数量,支付条件,支付期限等)(5)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必须连续5年投反对票)(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制度第一,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购相区别: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或注销)(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税后利润,5%,1年),(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转让或注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股份继承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则允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与合伙企业比较: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制度1.原则上自由转让。2.股份转让的限制。(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而非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记名股的转让发须采取背书的方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否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在此基础上还要变更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起发行和私募发行的股份)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6)(《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7)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8)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9)第九十八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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