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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费归集与税前扣除要合规
     发布时间:2012/1/27    来源:   阅读次数:489
     

      一提到餐费,不少人认为就是业务招待费。其实不然,餐费的用途很多,不一定都是用于业务招待。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即,本文就餐费的相关事项作如下提示。

      餐费应归集的费用项目及各项目税前扣除标准
      1.业务招待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接待和招待,如招待客户、供应商等发生的餐费,应属于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用餐、内部聚餐等福利支出,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工作餐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必要的工作用餐费用,应属于企业正常的成本费用,应根据发生用途归集到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如员工到外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应列入差旅费;组织员工到某个山庄召开会议,中午安排工作餐,应列入会议费;董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安排董事就餐,应列入董事会费;请装修工人装潢办公室,公司中午为其提供盒饭,这笔餐费就是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应计入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的餐费,税法作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给予全额税前扣除待遇。

      同时需要注意职工餐费的财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内容。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一项内容。

      餐费税前扣除风险点
      1.餐费归集的费用项目不准确。企业要在平时做好餐费支出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归入相应项目。对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的餐费挤入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的,将面临纳税调增风险。

      2.与餐费相关的原始单据不全。如列入业务招待费的餐费,能够提供有关招待时间及地点、商业目的、企业与被招待人之间业务等凭据,证明餐费支出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能提供的将面临不得在税前扣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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