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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地税[2008]117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32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8]117号                2008.10.7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进一步简化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手续,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根据现行地方税政策变化情况和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经研究,市局对原《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芜地税[2005 ]26 号印发)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局。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减免税管理,简化审批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地方税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给予纳税人减征或免征的地方各税。第三条  减免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减免、依法审批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责权对称、过错责任追究原则;(四)“两权”监督,集体审议原则;(五)服务纳税人原则。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同税种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政策累加执行。          第五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第六条  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享受报批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未经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对取消的减免税事项和按本办法规定不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进行备案减免。纳税人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审批,分年度审查的管理办法。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该类纳税人进行年审,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需要内设的多个部门审查的,按照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由主税种所属的内设部门统一主办,相关科室会签,主办部门统一批复。第二章 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 第七条  减免税的审批权限:(一)需层报市地税局及其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有:1.与自然灾害有关的税收减免;2.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3.市区境内纳税人减免税额达10万元(含)以上的;(二)授权由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审批的项目有:1.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税收减免;2.再就业类企业税收减免(含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退伍转业军人就业、军人家属就业等税收减免);3.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减免;4.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减免;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收入减免;6.经营中央储备粮棉有关税收减免及国家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减免; 7.移民建镇项目税收减免;8.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减免;9.铁路房建生活单位营业税减免;10.军品、民品生产共用房产土地税收减免;11.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税收减免; 12.人防、水利设施用地税收减免;13.核电站用地土地使用税减免;14、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税减免;15.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应审批的项目。16.以上未列举的减免税项目进行备案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除需层报市地税局及其以上机关审批的项目以及纳税人跨县区、跨分局减免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必须由县区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外均由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第八条 减免税的办理程序:(一)减免税申请: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其可以享受减免税之月起或年后2个月内,向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出减免税申请。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材料有: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数量、金额等)、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地税机关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在窗口公示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等。(二)减免税受理:窗口应在收到纳税人申报的书面申请减免税报告时,一次性告知其应附报的相关证明、资料。需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的当场发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辅导其正确填写。窗口在接到纳税人的书面减免税申请报告、填写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和相关应附报的证明、资料时,应当场进行初审。对申请表填写完整、规范、资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并制作《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受理戳记”,标注受理时间,当场交纳税人一份,明确告知纳税人领取批件的时间、地点。同时,填写《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将受理的资料连同《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一份于受理工作日的次日传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综合科签收。当场初审材料不全的,应制作《补正税务行政审批材料告知书》一式两份,当场交纳税人告知其补正后方可受理。(三)减免税审批:对属于市地税局主管分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项目,分局综合科接到窗口传递来的减免税资料时,应当场办理交接手续,在《资料交接清单》上签注接交时间,确认交接资料是否齐全,核实无误后退一份《资料交接清单》给窗口。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料传分局管理科(税务所)。分局管理科(税务所),自接到分局综合科传递来的减免税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清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及相关资料、减免税款数据,根据调查情况提交核实报告,并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分局综合科审核。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综合科接到分局管理科(税务所)上报的签署初审意见的《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经分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核,作出准予或不予减免税的决定,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上报市局相关税政科室备案。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应提请分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窗口,由窗口人员告知纳税人。需层报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窗口受理后直接传市局相关税政科室,由市局相关税政科室会同县局、市地税局主管分局核查后,通过市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工作并通知窗口。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窗口告知纳税人。(四)减免税信息录入和归档:对作出准予减免税的,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综合科应在接到市局批文或分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内容在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申报征收——文书管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模块中进行录入处理,并将录入处理完毕的信息及时电话告知窗口,同时将减免税相关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对作出不予减免税的,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综合科应在接到市局批文或分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批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一式两份,传窗口一份。同时将《税务事项通知书》一份和相关减免税资料返回管理科(税务所)归档。(五)减免税文书送达:窗口在接到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综合科同意批准的电话告知信息后,应及时通过AHTAX2005征管信息系统“申报征收——文书管理——税务事项通知书”模块,打印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即减免税文书)一式两份和送达回证,通知纳税人到窗口签收领取。同时将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传主管地税分局归档。对接到市地税局主管分局传来的不予批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工作日次日,制作送达回证,通知纳税人到窗口领取批件。市地税局主管分局综合科接到窗口传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送达回证,应于次日连同相关减免税资料返回管理科(税务所)归档。对属于县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项目,由各县局窗口受理后直接传县局税政科,在20个工作日内经受理、调查、审核,通过县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后完成并通知窗口;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窗口告知纳税人。具体办理程序可比照上述办理流程由各县局自定。第九条  减免税备案管理:属于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申报,要在纳税申报表中详细申报注明减免事项、减免依据、减免幅度和减免金额,并在其享受减免税之月起或年后45日内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填写《政策性减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照有关政策,分级做好减免税备案审核管理,并在《政策性减免税备案表》中签署确认意见。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或者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不得给予其享受减免税,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台帐登记、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税时,要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依法秉公办事,不得擅自越权减免,亦不得无故拖延、以权谋私。并一律采取局长(分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监督检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申请资料的实质内容,对纳税人实际从事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条件,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情况;(四)是否存在按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五)已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是否按时申报。(六)是否存在按规定应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事项未进行备案的情况。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优惠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审批机关,建议取消有关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减免税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减免税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超越权限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二)是否违反程序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三)是否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减免税审批决定;(四)是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或无故拖延;(五)是否对应报上级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和管理。第十四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分年度开展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发现下级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分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补正,同时各责任单位应按市局的相关规定,对所属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要加强对减免税动态管理,建立监控机制。对经批准或备案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均应及时在AHTAX2000征管软件“减免文书”中录入减免税相关内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期满后,应及时向纳税人下达恢复征税通知书。第十六条 各县局、市地税局各主管分局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统计制度。对已审批(包括纳税人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及时填写《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统计表》及分户清册,季后10日内,上传市局(ftp://143.28.16.55/税政一科和ftp://143.28.16.55/税政二科)。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统计表及分户清册可延至5月30日前。同时,要严格按照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芜地税[2002]247号)要求,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对执行效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时报送相关减免税统计报表和优惠政策评价报告。对批准的再就业减免税,应按月登记《再就业税收优惠减免清册》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统计表》且按季上传到市局税政二科备案。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芜地税[2005 ] 26号印发)同时废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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