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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书
     发布时间:2012/10/29    来源:   阅读次数:555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9月1日起,北京等8省市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相继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为便于你们正确地执行“营改增”试点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试点日期
      1.北京市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9月1日;
      2.江苏省、安徽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
      3.福建省、广东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
      4.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

      二、应税服务范围、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3.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
      4.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1.陆路运输服务,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包括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包括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4.管道运输服务。

      (三)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服务,税率为6%。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5.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四)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征收率为3%。
      1.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按征收率3%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征收率3%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事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试点增值税纳税人,下同)接受试点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自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
      为了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管理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和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采用修订后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详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进行纳税申报,具体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五、有关“营改增”试点的具体政策文件、实施方案、工作动态等,可登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hb-n-tax.gov.cn)、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uhan.hb-n-tax.gov.cn)“营改增”试点专题进行查询,也可拨打全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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