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知》第三(六)点要求报送的材料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五)省级非营利组织申请2008年度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受税务机关;省级非营利组织申请2009年度免税资格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送主受税务机关;
非营利组织申请2010年度及以后年度免税资格的受理时间按照《通知》执行。
(六)对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省级非营利组织,经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后,定期予以公布。
(七)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对省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优惠资格进行复审,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由地(市)级或县级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认定的非营利组织
对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受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其认定受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
附件:广东省非营利组织_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
补充文件——粤财法[2011]6号广东省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