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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专用发票超180天开具红字,行得通将是个奇迹!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632
     

    【税务辅导站】超过180天认证期就不能再开具红字发票了吗?

    企业取得增值税慎用发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对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照该规定,可以得出对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进项税的,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据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项。

    第三只眼的分析

    其实小编之前关注过这个问题,以为是一个BUG,为何,在当下已作废的国税发(2007)第18号[1]文件之中有此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小编之前认为似乎这里面有漏洞,为何呢,因为当下超过180天未能得到认证抵扣的情形还真不少,碰到了就要求爷爷告奶奶的找出路,那何不来这招,就说我没有认证,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从这一点看似乎并不像有的人说所有的专用发票都要认证的说法),先让对方开具红字,再取得兰字抵扣,不是解决了吗,所以这一曲线救国的方式,如果真的行了,还真不用再愁过期认证不了的问题了。但上述的那段话只能是被误解了,人家主要是说转出的要求,与国税发[2006]156号[2]相对应用的(相应内容已被2014年73号公告更新)。

    小编认为,增值税的征管系统只能一致性区分180天,不然基层的权力是不是太大了呢。从这一点看也不现实,小编从一位大佬处了解,认为也不能得到解决。所以小编认为,这种文章,还是要写的落地,具有实践性才行,而不是凭理论进行简单的分析得到结论,其结果可能是误导的。

    当下呢,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处理,无论是办理红字或认证,但是如果超了180天,则可能真是没有办法了,只有借助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3]的规定想招了。而如果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则不受180天的限制,随时都可以办理红字的业务,前提是有办理红字的规定情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2014年12月29日发布;2015年1月1日实施)被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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