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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国税发[2011]4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1255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公告厦国税发[2011]47号               2011.4.19       为进一步提高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厦门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年度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据实申报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及其附表两张。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软件下载和使用  在软件使用方面,新的非居民企业需要在厦门国税网站―“办税服务”― “软件下载”― “纳税申报”下载“涉税通企业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安装完成后,进入软件进行操作,必须使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模块输入数据,不得使用其他模块进行操作。原来已经参加过以前年度汇算清缴的非居民企业仍然可以在已经安装的软件上进行操作。  (四)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到申报大厅进行年度申报,不用网上申报,申报流程具体如下:  1、非居民企业汇算申报数据报送税务管理员。企业人员将数据输入“涉税通企业版”软件申报系统,然后导出申报电子数据,把申报数据盘连同纸质的资料(申报表主表、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报送给税务管理员。税务管理员将申报电子数据导入“涉税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与企业纸质申报表核对,进行逻辑审核,确定数据无误后,将申报数据盘交还给企业人员。  2、非居民企业汇算申报数据报送征收部门。企业人员持税务管理员审核通过的申报数据盘及纸质申报表(主表、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到征收部门,征收人员将申报数据盘内与纳税人识别号相一致的申报数据文件读入到税收征管软件中,经与申报表核对无误后保存数据,并在纸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涉及补税的,同时开具税收缴款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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