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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532
     

      问:单位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的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备案的资料有:1.《流转税税收优惠登记备案表》;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商务部(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商务部门(原为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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