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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5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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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2010-12-2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为了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暂执行上述应税所得率表中的下限。 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22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滨海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6-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15 交通运输业 10-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10-25 娱乐业 20-30 农、林、牧、渔业 3-10 其他行业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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