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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个人所得税申报须知
     发布时间:2012/4/24    来源:   阅读次数:408
     

        德国人文森特来华工作已满3年,目前是江苏省常州市某合资制造企业的一名工程师。作为外籍人员,3年来他每月初都会准时前往当地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他对我国个税法律、法规的掌握不深不透,申报时总会出一些错误,费不少周折,这让他很苦恼。

      其实,不只文森特有这样的苦恼。近年来,随着我国特别是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外籍人员相继登陆我国并长期在华工作生活。而我国现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法规条文内容繁杂,补充调整频繁,时间跨度太长,理解比较困难。这导致很多外籍人员申报个税时频频出错,造成多缴或少缴税款,埋下日后可能被查处的税务风险。税收专家表示,外籍人员一定要深入了解我国关于个税的相关规定,吃透条文内容,谨慎申报纳税。

     

      “洋打工”成个税缴纳的新生力军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经济一时陷入停滞。我国虽然也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但经济发展形势总体上大大好于发达国家,并逐渐成为发达国家专业人才寻找就业机会的目的国。

      江苏省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经公安机关登记的全年常住入境人员超过10万人,其中办理了入境就业手续的接近5万人,占常住入境人员的49%.

      “洋打工”的大量涌入,为当地带来了可观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苏州市外向型经济发达,吸引了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和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入驻,逐渐成为江苏外籍人员的聚集地。苏州市地税局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苏州市有来自69个国家和地区的2.6万多名外籍人员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8亿多元,人均入库税款3.75万元。

      常州市地处长三角核心地区,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研发等产业发达。德国等国制造企业从2009年开始逐步把生产中心转移到这一地区,给当地带来了大量的外籍员工。常州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在常州市任职或有其他劳务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约2800余人,分布在1099家企业之中。其中,683家为各类外资、外商投资企业,371家为内资企业。制造业外籍人员最为集中,有1900余人,其他则分布在房地产、教育、软件开发、科技服务等行业。外籍人员来源地涉及66个国家或地区,其中台湾约850人,日本600多人,美国290余人,韩国220人,香港180余人。

      常州市地税局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常州市有2805名外籍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总额超过1.6亿元,人均纳税接近6万元,年人均收入在20万元以上。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外籍人员在个税纳税人总体中所占比例较小,但由于其收入来源多样,工资薪金和劳务费用较高,其个税贡献总额很大,已经成为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新生力军。

      不少老外感叹“中国个税太复杂”
      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人员个税申报可以采取代扣代缴、个人自行申报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3种方式。由于大多数外籍人员把个税缴纳情况视为个人隐私,保密意识极强,因此很多外籍人员选择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或者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顺应外籍员工的要求,一些企业在给外籍员工发放工资薪金时,也采取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发放给外籍员工的方式。企业财务部门只知企业外籍员工的工资总额,而不了解外籍员工个人的工资数目,也不负责扣缴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文森特所在的企业就是这样,包括他在内的20多名外籍员工每月都自行到税务局申报缴纳个税。

      “中国个税太复杂了!”说起3年来的个税申报,文森特这样感叹。他说,由于对中国税法了解不够,他在缴税中犯过不少错误,不是申报多了就是申报少了,退税、补税、缴滞纳金他都经历过。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税收协定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特别是涉外的规范性文件,条文内容较难理解。一个文件下发后,补充文件往往接踵而至,这就更加增加了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复杂程度和理解难度。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4号)发布后,相继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等文件作出补充或完善。补充调整之频繁,时间跨度之长久,完善内容之繁杂,超过了任何一个国内个人所得税政策文件。

      常州市地税局税务人员表示,来华的外籍人员本身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为了税收公平,税法对上述不同情况的外籍人员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所以外籍人员个税规定与国内人员个税规定相比要复杂得多。外籍人员选择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就意味着外籍人员自己必须正确理解我国关于外籍人员个税的一系列规定,并能及时准确地填报个税申报表。这对刚刚来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来说的确是一大考验,出现纳税申报错误肯定在所难免。

      老外个税申报常犯哪些错误
      那么,外籍人员在个税申报中经常容易犯哪些错误呢?常州市武进区地税局的调研显示,在华居住时间计算错误,收入申报不足,税前扣除项目凭证缺失等是外籍人员在个税申报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

      税收专家介绍,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籍人士在华居住时间长短不同,其纳税义务的轻重也各不相同。对在华居住时间分别连续在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内的外籍人员,国家依次免除了他们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但是对上述时间段的计算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连续居住”,一个是“1个纳税年度”。即如果不是连续居住,纳税人就应分段计算居住时间;如果是跨年度居住,纳税人就应分年度计算居住时间。一些在华居住时间较短的外籍人员,由于对“连续居住”、“1个纳税年度”、“临时离境”等概念理解不准确,造成对时间段的计算和判定错误,导致纳税申报不准确。

      对于在华居住时间较长的外籍人员,他们最容易犯的错误则是收入申报不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由于外籍人员流动性强,国际兼职多,收入来源也多而且隐蔽性强,一些人由于以前年度的习惯而继续把一些应税所得当成免税所得来申报,从而导致申报不足的情况。

      税前扣除项目凭证缺失是不少外籍人员在纳税申报中常犯的又一错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税收专家介绍,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人员在申报上述免税所得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而一些采取自行申报的外籍人员没有注意到这一要求,在申报纳税时直接扣除了上述免税补贴,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判定补贴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税收专家还提醒,除上述免税补贴项目外,从2011年7月1日起,外籍人员按照我国规定缴交的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同样的,外籍人员在申报时也须提供由受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由外籍人员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不能从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收入全额计算。而不少外籍人员把在境内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放在一起,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作为免税项目扣除,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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