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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地区技术人员个税可五年内分期缴纳
     发布时间:2013/6/17    来源:   阅读次数:503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最近正式发文,将在北京中关村先行试点的三项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给予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在上午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副主任侯劲介绍了国家三项重要政策落户张江高新区的有关情况。

    第一项政策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政策对试点地区、试点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新增加了将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新药临床试验费用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允许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第二项政策是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对试点地区、试点期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项政策是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政策规定,在试点地区、试点期间,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获得本企业给予的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的奖励,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上述三项试点政策有效期均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点范围主要限于在张江高新区范围注册、实行查帐征收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项政策把支持重点向创新企业、创新过程倾斜,体现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人才为关键。支持对象更加聚焦,比如新增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的加计扣除,加大了对生物产业的支持力度;激励人才更加有力。新政策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到企业为科技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研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为尽早释放试点政策红利,张江高新区将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政策落实。将拟制配套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国家三项重大财税政策的配套办法,为落实政策提供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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