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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被辞退维权:“阴阳”工资风险大
     发布时间:2014/7/15    来源:   阅读次数:366
     

      《北京青年报》曾刊登过一篇《为避税擅改工资标准被辞退方知维权无门》的报道。某公司高管蒋某与公司约定,将每月13000元的工资“自降”成3000元,其他收入用发票套现;蒋某离职时,要求按每月13000元工资索要解职赔偿金11万余元时,公司只认可蒋某工资为每月3000元。蒋某起诉后,海淀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这种“阴阳”工资的做法在不少企业都有发生,企业为了“帮助”员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故意少发现金工资,员工也乐见其成。殊不知,这样处理为自己的利益埋下重大隐患。

       “阴阳”工资真能避税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不但对个人无益,对企业也无益。

       对个人来说,报销形式,取得的是收入,同样须缴纳个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发票套现工资不是避税,而是逃税。

       对企业来说,合法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但很多企业不只为一名员工套现工资,那么多的发票从哪里来?不排除员工为了套现,购买假发票,而企业以假发票税前扣除就涉嫌偷税。即使是真发票,假设蒋某每月以一张10000元的“办公用品”真发票报销,试想一个企业会每个月都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吗?如果买了,办公用品在哪里?是否有入库记录?是否有物品采购明细?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就不能税前扣除。

       因此,“阴阳”工资不仅损害员工利益,还会为企业带来风险,建议不论是企业还是员工个人,都能算清楚明白账。

    遭遇“阴阳”工资维权员工被辞退
    <青岛新闻网2011-05-23>

       对于打工者来说,起早贪黑地打工干活为的就是多挣点钱提高生活质量,但是在湖光山色干保安的李先生最近却遇上了工资难题。“物业公司向总公司给俺报工资是1800元一个月,但是发到手里却是1400元一个月,俺上总公司去讨说法,结果最后连工作也丢了。”李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说。

      工资莫名“缩水”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去年4月份到湖光山色物业公司干保安的,当时应聘的是白班保安这个职位,没签合同就上岗了。去年11月份,单位给保安涨了工资,问题出现了。按照工资单的发放标准,李先生涨工资后应该拿到月薪1800元,可是李先生发到手的月薪实际为1400元。前几天,他鼓起勇气去物业总公司询问工资的问题,物业总公司也很快到湖光山色物业询问情况,结果李先生的工资没涨上去,反而丢了工作。

      “因为我去总公司问工资,单位领导就要把我调到即墨分公司去,我不愿意,他就让我辞职。”李先生说。

      物业:无法解释
      记者到物业公司核实情况。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刘先生外出开会去了,短时间内回不来。记者随后希望得到刘先生的联系方式,也被工作人员拒绝。随后,记者希望值班的负责人介绍一下这起工资纠纷的情况,结果该负责人表示“无法解释”。

      对于这起纠纷,记者咨询了岛城律师事务所的刘文战律师。刘文战认为,该公司在劳动者工作一年的情况下都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本身就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可以去劳动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除了工资差额外,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不论李先生是被辞退还是自己辞职,都不影响他向劳动部门维权。”刘律师介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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