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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地税发[2005]10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条款失效]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7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条款失效]青地税发[2005]109号                    2005.6.7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5]0023号)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启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在黄岛分局和胶南市地税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凡进行试点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新版发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其他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  二、各单位在正式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后,应按规定缴销纳税人手中的旧版发票。  三、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均为机开式,手开无效。新版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64,共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办理房产证联。专用收据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54,共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四、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的规格均为40K,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并使用数字喷墨防伪和加密防伪技术。  五、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同时采用小包装,每小包50份,每箱20小包。  六、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新版发票的发售价格为35元/小包,专用收据的发售价格为30元/小包。  七、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八、各单位在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提  示:     上述法规中有关"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规定"被如下法规废止: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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