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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企业到大连报验登记的涉税规定 |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6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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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外省市建筑工程单位来连搞项目,是否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如需办理,请问如何办理?需要带何种证件? 答复:外地来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到营业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报验税务登记后,到营业地税务机关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到联合登记机构和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应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两份);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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