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 | | |
| | | | | | |
| | | |
留言咨询
|
人才招聘
|
 
业务范围  
  •  
  • 资产评估
  •  
  • 税收筹划
  •  
  • 代理记帐
  •  
  • 专业培训
  •  
  • 纳税审查
  •  
  • 税务代理
  •  
  • 税务顾问
  •  
  • 股权转让评估
  •  
  • 审计
  •  
  • 验资
  • 相关证照
    安瑞的营业执照(三…
    安瑞事务所信用等…
    安瑞的行政登记证书
    我们的客户
    房地产行业客户
    验资客户
    资产评估客户
    报表审计客户
    涉税签证、税务顾问客户
    代理记帐客户
    财税关键字  
    审计 财税 会计 验资 增资 资产评估 审计报告 鉴证报告 代理记账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汇算清缴 税前扣除 营业税 土地使用税 资产评估
    关键字:
    搜索类型:
     
    首页 -> 税务筹划  
      生物制药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846
     

    1.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购进了一栋办公楼,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

    答: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一条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我公司为从事生物药品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于2015年1月1日购进了一台研发设备,价值为90万元,是否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我公司为居民企业,将新药品的专利技术转让,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可按以上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4.我公司为制药行业,现在发生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是否可以计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因此,企业发生的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可按以上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并已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我公司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应该怎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适用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7.我公司为生物药品制造企业并已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那么我公司的房产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优惠?

    答: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1999〕3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十五项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及产品,企业和项目新建、新购置生产经营场所,免缴报建费;自建成或购入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相关文章: 生物制药业税收优惠

    · 生物制药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5-10-10
     Power By YNWIN.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手机版   /   版权声明   /   隐私保护   /   网络声明   /   服务条款   /   管理登陆  
     2025 - 2028 Copy Rights   滇ICP备09009492号-3
    昆明安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虹山东路版筑翠园1栋           邮编:650031
    联系电话:0871-65328170
    手机:13078703171 、13099437177
    客服QQ:2682435308 、1291781610
      QQ邮箱:2682435308@qq.com
    备案许可证: 滇ICP备09009492号-3    版权所有 201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