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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426
     
    作者: 丁恩武 日期: 2008-08-29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一、工资、薪金支出   我们了解一下企业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概念及核算范围,以便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五险一金”,税法中的这些扣除支出是建立在企业按会计准则基础之上的,如果企业发生的费用不在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中列支,那也就不会在企业的所得税扣除项目中。职工薪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本条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对尚未支付的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三)工资薪金的标准应该限于合理的范围和幅度。   (四)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   (五)工资薪金的范围。实际上企业职工薪酬的(一)狭义的工资,(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支出。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扣除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要理解这一点,就要知道会计准则中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1)尚未实行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内设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等福利机构的人员的工资,(2)医务经费,(3)职工因伤赴外地就医路费,(4)职工生活困难补助,(5)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6)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除上述规定的应在福利费支出外,其他的发生的福利费的支出应并入职工工资薪金,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企业很少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   (二)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里也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扣除限额是工资薪金总额2.5%,而一般企业只能按工资薪金总额1.5%扣除,只有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才可按工资薪金总额2.5%扣除。   三、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这里财产保险是企业为其自身的财产所缴纳的保险,而为职工或者投资者个人支付财产保险不得扣除,应并入工资薪金。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4)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四、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五、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当然与上面所讲的利息费用扣除标准相同。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资产的要求分期折旧或摊销;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当然也注意扣除标准问题。   六、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比较当期业务招待费的60%和当年销售收入的5‰,取其小者。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超过标准的部分也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一)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二)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已实际支付费用,(3)并已取得相应发票;(4)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八、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下列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应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其实质是购入固定资产,而同时向对方融资借款的一种行为。   九、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这里不包括直接发给职工的现金劳保支出,也不包括以实物形式发给职工支出。   十、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一)这里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会计上利润总额。(二)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三)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   十一、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这里要注意(一)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可以扣除,会计与税法不一致的,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二)企业按规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产准备不允许扣除。   十二、资产损失   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这里要注意的是发生的损失要报批的,在规定期限,内报税务机关审批;要备案的,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备。   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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