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税情况证明的开具。
征收机关在纳税人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包括办毕免税和不征税手续),应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情况证明;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或契税后,经征收机关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同时收回纳税人完税情况证明,并按规定注销。
(三)完税情况证明遗失、损毁的处理。
对纳税人不慎遗失、损毁完税情况证明而申请补发的,需登报声明或者取得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有关材料,经征收机关核实,注销原完税情况证明,补发新完税情况证明,并在备注栏中标记“遗失补发或者损毁补发”。
(四)完税情况证明的防伪措施。
各地要制定完税情况证明防伪措施,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鉴别真伪。
三、完税情况证明的格式及内容
(一)完税情况证明的边沿尺寸规格为180mm×210mm。
(二)完税情况证明采用干式复写纸,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征收机关留存;第二联:办证,土地管理部门凭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此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手续。
(三)完税情况证明字号的编制方法。字号由印制年份,市、县的简称,税种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用量自定。如合肥市,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耕证××号”;2012年印制的《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字号应编为“(2012)合契证××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应连续编号。
(四)完税情况证明应由计算机开具,一次套打,手工开具无效。
附件:
1、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下载:doc文件
2、安徽省契税完税情况证明(表样)下载:doc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