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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明确 |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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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次下发《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3号),对上述规定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税[2001]161号 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财税[2003]184号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 契税的纳税筹划方法 企业改组改制契税优惠政策解析 财税[2004]126号 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国税函[2006]844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 国税函[2007]606号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175号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8]438号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解读国税函[2008]438号文 无效产权转移不征契税 国税函[2008]514号 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 国税函[2008]662号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发[2009]89号 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 财税[2009]128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154号 进一步做好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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