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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明电[2011]26号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83
     
    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明电[2011]26号                2011.12.26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12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现将经省政府批准的我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公布如下:
    (1)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每年每辆240元下调到180元。
    (2)排气量为1.0升至1.6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每年每辆360元下调到300元。
    (3)排气量为1.6升至2.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年每辆360元不变。
    (4)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660元。
    (5)排气量为2.5升至3.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1200元。

    (6)排气量为3.0升至4.0升(含)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2700元。
    (7)排气量为4.0升以上乘用车,适用税额由现行的360元,上调至3900元。
    (8)商用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适用税额由现行的450元,上调至480元。
    (9)商用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辆540元标准不变。
    (10)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整备质量每吨80元标准不变。
    (11)摩托车,适用税额维持现行每辆60元标准不变;挂车适用税额,根据规定为货车税额的50%,即按整备质量每吨40元。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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