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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筹划:在刀尖上跳舞
     发布时间:2011/11/21    来源:   阅读次数:238
     
    某煤矿原为国有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产煤炭3万吨,销售收入500万元左右。因煤炭生产购进的材料只有少量的巷道坑木、炸药、电费、低值易耗品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税负率基本上在11%左右,税收负担较重。现在企业进行改制,由个人买断经营,经营者便想到了税收筹划,希望通过筹划减轻税收负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关键是进销项税的策划。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产量相对固定,价格也有市场参照,隐瞒销售收入又明显违法,销项税方面的筹划较难。而进项税在经营中所占的比重本来就小,筹划余地也不大。  企业财务人员考虑,何不在纳税人资格上做做文章?  因为企业煤炭的销售对象大都是学校、医院、小型砖瓦厂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少数购货方需要专用发票抵扣,也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至于购货方少抵扣的税款,在煤炭售价上降低一点就可解决。这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不仅税收负担轻了(目前一般纳税人税负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而且财务核算方面也可节省不少费用(人力、物力、财力)。  企业测算,如果年销售额保持在500万元,按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500×11%(税负率)=55(万元);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500×6%=30(万元)。仅增值税就节约25万元(55-30)。  2006年,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对这种做法不予认可,要求企业按照13%的税率缴税,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企业限期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征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含);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①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面对税务机关的处理,企业辩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两个标准,一是年应税销售额达标;二是财务核算规范。作为一家小型私营企业,虽然年应税销售额达标,但财务方面没有专职会计,账簿设置、会计处理、成本核算等都不太规范,达不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应该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如果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显然不合常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明确,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煤炭企业,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不仅进一步重申了纳税人的责任,即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而且还明确了税务机关(人员)的责任,即: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但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当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也不得无理由不予认定。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在税法面前,企业最终不得不按7%(13%-6%)的差额补缴了少缴的税款。从本案可看出,“伪筹划”不但没有少缴税款,还增加了涉税风险。开展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人自身拥有的合法权益,但要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笔者建议企业在实施筹划方案前,最好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否则,单凭自己想当然,或者踩着政策的边线前行,往往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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