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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份涉税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11/11/5    来源:   阅读次数:503
     
    一、国家税务总局清简纳税人需报送的涉税资料  2007年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7]107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  风险提示:  1、本次清理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涉及税务总局的流转税司、所得税司、国际司、进出口税司、法规司、征管司等六个业务司要求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时报送的各项资料。  2、取消了办税业务31项,减少了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218项,主表248张,份数435份,附列资料672项。  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并对取消、简并的事项和减少的报送资料清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纳税人届时可以依此来办理涉税事项。  4、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  二、税务总局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11月2日发布了国税函[2007]1087号《关于修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使用修订后的申报表进行申报。  风险提示:  本次申报表的修改主要涉及三大变化:  1、对个人职业信息采集更加细化:增加了职务一栏,对任职、受雇单位的信息采集细化为任职、受雇单位名称,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共计三项。  2、将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明确列入申报项目:所得项目仍为11项,但将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栏细化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3、栏目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填列:将原抵华日期一栏更改为在华天数;单独设立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信息采集栏,包括经营单位纳税然识别号和经营单位纳税人名称两项;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一栏;增加减免税额一栏;将原来应补(退)税额拆分为应补税额和应退税额分别填列;将身份证照号码栏用隔线表示,便于填列增加一个备注栏,便于补充信息的填写。  三、东北与中部增值税扩抵范围地区的企业11月前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完的,可不按新法退税。  财税[2007]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于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作出补充通知。  风险提示:  1、纳税人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市)财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2、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应退增值税款退还纳税人。  3、2008年1月1日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按新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四、明确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7]1052号《关于被撤销关闭汇总纳税证券公司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  1、凡经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意,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已发生转移的营业部,自资产转让协议权益约定之日起,不再由原证券公司(或清算组)汇总纳税。  2、上述营业部在未结清税款且未经批准纳入受让证券公司汇总纳税范围以前,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低品位矿石不属于废旧物资  国税函[2007]1027号《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明确低品位矿石不属于废旧物资。  风险提示:  1、明确了废旧物资的范围。即: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2、明确低品位矿石不属于废旧物资。低品位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  3、低品位矿石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沙滩车、高尔夫车等不征收消费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风险提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小汽车税目包括三类:(1)小轿车,包括微型轿车、普通轿车、高级轿车、赛车;(2)越野车,包括轻型越野车和高级越野车、赛车;(3)小客车,包括微型客车和中型客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对小汽车作了界定,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和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的车辆。同时,又对小汽车的征收范围作了具体说明:对列入小汽车征收范围的小轿车有微型轿车、普通轿车、高级轿车和赛车之分,但要求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对越野车有轻型越野车、高级越野车和赛车之分,但要求四轮驱动并具有高通过性能;对小客车有微型客车和中型客车之分,但要求具有长方箱形车厢、车身长度大于3.5米、小于7米的、乘客座位(不含驾驶员座位)在22座以下。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之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又将小汽车税目的征收范围调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但都强调车辆要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同时限制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23座(含23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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