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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佣金与工资、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区别分析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941
     
    一、什么是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二)、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这里的明示和入账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账的规定的含义相同。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账抵扣几种佣金形式:       1、证券交易佣金 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另外税法不承认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2、国际贸易中的佣金 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在外报价条款中明示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确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税法上不承认这种“暗佣”行为。  3、销售佣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二、佣金在税法和财务中的规定处理根据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1]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无论属于何种名义,均不得扣除: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的佣金如实入账,不得为直接冲减费用后的余额;4、支付给机构或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对境外10%)。个人凭身份证、支付单位证明(有项目、金额、单位公章)到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和个税。公司凭提供劳务个人的发票,支付款项并列入“销售费用—劳务费”。没有发票是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三、佣金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区别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也是也属工资薪金性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服务,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没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资薪金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或录(聘)用与被录(聘)用关系,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一定费用(800元或20%的费用)的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优惠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即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即20天内付款只可得到1%的折扣)等。现金折扣是一种筹资理财形式。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日常生活中取得的百货商场搞促销商品活动时折扣所开给的发票(促销商品原价与折扣率的减除额都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其发票就是遵照税法的正确填写。    4)回扣是给予非法中介人介绍费。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予税款中扣除。附:《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佣金: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人完成受委托事项后,由委托人向其支付的报酬。特点:甲乙双方价格相同,第三方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行为。差价:则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促成的交易中,房屋出售人(出租人)得到的价格(租金)低于房屋承购人(承租人)支付的价格(租金)的部分。 特点:甲乙双方价格有价差,第三方向收取价差部分的行为。根据新《保险法》确定只是限制在了保险代理机构上,国家更倾向于代理关系观点。《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规定: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保险营销员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介乎于劳动关系制和代理关系制之间的一种制度。税收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非雇员的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后却需要先缴纳营业税,然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毒砂给你补充一下:雇佣与被雇佣是工资和劳务报酬的一个区别,但是还不圆满,一些情况下,劳务也存在雇佣性质问题。工资属于雇佣者对被雇佣者的劳动时间拥有绝对支配权,而劳务的情况下,购买方对提供劳务方的劳动时间不存在绝对支配权。另外,在工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是不需要准备劳动工具和生产资料的;而劳务情况下,很多时候提供劳务者需要自己准备劳动工具,甚至是生产资料。佣金和劳务报酬的区别则在于,提供佣金服务的是中间人,即第三方,如果交易是由买卖两方构成的,则不存在佣金问题;而劳务报酬的情况下的提供劳务者不属于第三方,而属于卖方。例如寿险保险员(非雇员)属于佣金而不是劳务报酬。对于国际贸易中的暗佣,税法不承认这个说法值得商榷,因为国际贸易中的暗佣按国际惯例,只是不再发票上体现,主要是为了向交易的一方进行保密,但是在合同上是明确写清楚的,即中间商对支付佣金的一方是不保密的。只有发票、合同和L/C等商业单据上都不体现佣金的才是税法不承认的,不但税法不承认,国际贸易惯例上也不承认这是佣金。1、劳务也存在雇佣性质,但是没有雇佣关系!!税法强调的是关系。2、独立寿险保险员是个职业,能独立完成工作的职业,劳动部门早在90年代就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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