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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发布时间:2011/11/22    来源:   阅读次数:670
     
    财政部、发改委日前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明确,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主要投资领域为,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办法》要求,参股基金应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办法》还规定,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即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等。  根据《办法》规定,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  中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  据悉,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共同组织实施。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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