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二、申报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人、扣缴人,其纸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
(二)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5号)同时废止。
文化事业建设费简介——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原本是地方税务局征收)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
(一)缴费义务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缴费期限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与解缴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三)缴纳地点
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当在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向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算案例——
小规模:
1、某广告公司9月份给客户开广告发布费20万,款未收,从非试点媒体方收到5万广告发布费发票,从试点媒体方收到3万广告发布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都未付。
借:应收账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某客户 194,174.76(200000/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 (200000/1.03*0.03)
收到非试点地区媒体方5万广告发布费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3.6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50000/1.03*0.03))
贷:应付账款 50000
收到试点地区媒体方3万广告发布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既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享受差额政策(因为是接受试点纳税人)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
贷:应付账款 30000
收到试点地区广告发布费发票,就在借方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5,825.24-1,456.31=4,368.93
城建税: 4,368.93*7%=305.83
教育费附加: 4,368.93*3%=131.07
地方教育费附加: 4,368.93*2%=87.38
文化事业建设费: (200000-50000-30000)*3%=4500
一般纳税人:
1、某广告公司9月份给客户开广告发布费150万,款未收,从非试点媒体方收到70万广告发布费发票,从试点媒体方收到50万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都未付。
借:应收账款 1,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广告费收入-某客户 1,415,094.34(1500000/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05.66 (1500000/1.06*0.06)
收到非试点地区媒体方70万广告发布费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660377.3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9633.64(700000/1.06*0.06))
贷:应付账款 700000
收到试点地区媒体方50万广告发布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471698.1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8301.89
贷:应付账款 500000
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1500000-700000)/1.06*6%-500000/1.06*0.06)=16981.13
城建税: 16981.13*7%=1188.68
教育费附加: 16981.13*3%=509.43
地方教育费附加: 16981.13*2%=339.62
文化事业建设费: (1500000-500000-700000)*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