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表示,将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目前的税制设置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需要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此外,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有关规定,转让专利使用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意见》明确表示,把转让技术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内,也意味着企业税收负担可能会相应减轻,利于鼓励创新。 附原文——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用好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等。 稳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逐步将转让技术专利、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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